张立国律师亲办案例
温某保险纠纷案
来源:张立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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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客户李某,1999年12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永福险,保额2万。2007年10月,该客户因重症肺炎,小脑萎缩等原因身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经保险公司调查,取得2000年3月和2007年10月该客户的住院病志。2000年的病志中描述:4年前客户出现双踝部间断性箍状发凉感畏寒,同时出现走路不稳、醉酒步态,言语发板等症状,后诊断为:橄榄-桥-小脑萎缩。2007年病志既往史中记载: 小脑萎缩病史近10年。

保险公司在1999年11月为客户作了体检,体检结论:1.左下肢乏力原因待查. 2.左耳肿胀原因待查. 3、行走轻度跛行,左小腿乏力,肌力4级.无肌肉萎缩,肌张力正常. 声音嘶哑一周. 左耳肿胀5天,无充血及疼痛. 保险公司第一次审核时作出延期投保的核保结论,1个月后标准体承保。保险公司以客户投保前存在疾病为由作出拒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退还现金价值的理赔结论。

2007年11月,温某(被保险人的妻子)作为原告向大连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保险金共计6万元。

2008年4月,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其主要观点如下:

1、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按被告指定处所进行了体检,在体检过程中将自己既往和当时的身体状况向被告如实地进行了展示和说明,在得出相应左下肢乏力原因待查、左耳肿胀原因待查的体检综合评定和行走轻度跛行、左小腿乏力,肌力4级,无肌肉萎缩,肌张力正常,声音嘶哑一周,左耳肿胀5天,无充血及疼痛的物理检查总结后,被告对投保人以标准体予以承保,不存在投保人隐瞒身体残障情况。

2、被告提供的证明投保人在投保前就有小脑萎缩病史的证据,只是患者及其家属主述,没有证据证明投保人的小脑萎缩病症在投保前已经得到医疗部门的确诊,不能据此认定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已经患有脑部疾病。

二、本案法律分析:

本案焦点有二:1、病史主诉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2、本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否被判无效。

1、病志中的患者主诉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保险人能否依据被保险人的病历中的主诉内容断定投保人(即本案中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由于被保险人在病历中的主诉内容是未经医院确诊的疾病或症状,因此问题就转换为此类未经确认的疾病或症状能否成为投保人带病投保的证据,对此法律界存在分歧,而司法实践中针对同一案件可能有完全不同的判决。

病志中的病史主诉在法理及证据分类上来看,应当属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并经过推理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即不能以一个间接证据(所谓的孤证)来直接进行定案。本案中,虽然在几份病志中都能体现出投保人在投保前确有高血压病,但是几份证据描述的时间不统一,无法形成一份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法院无法进行认定。

2、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的适应问题

免责条款是保险人针对某些特殊事项而约定的免赔事由,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某些无法预料的事实的发生或避免因保险而出现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例如犯罪、性病、吸毒等。在司法审判中,当事人可以引用免责条款作为对抗保险人的有利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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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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